就业协议书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该协议是劳动者拟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签订的,与劳动合同有时间上的联系,是前后关系。
山东德祥律师事务所侯在炜律师以案说法:
(相关资料图)
2011年6月18日,某公司与某大学签订2011届普通本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双方约定朱某大学毕业后应聘到该公司工作。2011年7月23日朱某入职该公司从事设计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口头约定基本工资为每月2500元,另有设计提成。2012年11月,朱某自行停止在该公司的工作并离开该公司。2012年12月3日朱某以该公司应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认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故支持其请求。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一审法院仍支持朱某的请求,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协议书中对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均没有约定,且该协议明确载明“本协议是公司与朱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双方互为确认对方相关信息真实可靠并承诺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建立劳动人事就业关系的依据;公司与朱订立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后,本协议自动终止”。可见,该协议是双方正式确立劳动关系前互为确认对方相关信息真实可靠并承诺在期限内建立劳动关系的协议,而并非属于劳动合同。据此,驳回该公司的上诉。
侯在炜律师解析
根据上述案例法院的分析可以明确就业协议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
1.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国家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的,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在规定期限内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是用人单位确认毕业生相关信息真实可靠以及接收毕业生的重要凭据,也是高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以及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等有关事项的重要依据。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2.
虽然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有时间上的联系,但在本质上有所区别。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而劳动合同是劳资双方对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的明确约定。如上述案例所述,就业协议是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双向选择,承诺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建立劳动人事就业关系的依据。由此可见,就业协议书是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及毕业生所在高校三方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是在毕业生派遣之前签订的;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关于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书,受《劳动法》的约束与保护,并且是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签订的。
侯在炜律师支招
1. 作为用人单位要清楚地认识到就业协议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因为其为格式版本,内容一般不包括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对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劳动合同的了解甚少,更不可能去深究它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故在其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后,就认为与毕业生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从而导致毕业生在工作一段时间后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求得到法院的支持。上述分析已经很明确,就业协议实质上是就业意向书,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要件相差甚远。故用人单位首先应该明确它们的界限。
2.用人单位在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后应及时决定录用与否,如决定录用应及时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合同关系。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了解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区别,协议只是用人单位同意毕业生到其处工作,对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均未作出约定,故导致毕业生在用人单位工作较长时间都未签订合同的情形时有发生。为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建议及时根据岗位情况、工作内容、毕业生本人素质及学校声誉等情况来决定是否正式录用该毕业生,如录用应及时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侯在炜律师补充:
3. 用人单位可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在就业协议中作出特别约定,超过一定期限用人单位未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则开始适用特别约定条款,视同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为避免忘记与毕业生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可以灵活掌握就业协议中“备注”一栏的约定,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如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清楚列明,并加注“超过一定期限用人单位未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则开始适用上述条款,视同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当然最好在备注的后面让毕业生写上“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备注条款,自愿接受条款约定”,签字捺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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