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最新!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是不是违法行为

2023-04-21 23:43:23 来源:问法网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发生这样的事情:有人丢失了物品被他人拾到,而拾得人拒不归还物品。一般情况下,由于丢失的物品价值不大,遗失人也就不了了之,拒不追究,这时遗失物就归拾得人所有,取得了所有权。那么,在我国法律中,这种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拒不归还的行为是不是违法行为,法律对这种行为是持认可还是不认可的态度呢?下面就跟随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是不是违法行为


【资料图】

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是不被我国法律法规所认可的,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但是,我国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拾得遗失物的人也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拾得遗失物的人可以要求遗失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二、拾得人的义务

1.向失主返还遗失物及孳息。拾得人不能因拾得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失主有权请求拾得人返还遗失物及孳息。返还请求权基础为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或者占有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2.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须注意:若拾得人(或有关部门)通知或发布招领公告,在失主与拾得人(或有关部门)之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

3.妥善保管遗失物。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若拾得人(有关部门)因一般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拾得人的权利

1.拾得人(或有关部门)的权利。拾得人(有关部门)享有以下权利:

①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拾得人对遗失物所支出的保管费、维持费、饲养费、通知费等必要费用,有权请求权利人补偿;

②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因拾得人完成了指定行为(无论拾得人是否知道悬赏广告),双方成立悬赏广告之债,拾得有权要求悬赏人按照悬赏广告的承诺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

③行使留置权。如果权利人不支付必要费用或者不按照悬赏广告的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有权留置遗失物。因为,权利人的义务和遗失物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2.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权利的丧失。如果拾得人侵占遗失物,则拾得人不享有前述三项权利。所谓侵占遗失物,指拾得人将遗失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如失主要求拾得人返还而拒不返还,或者拾得人以据为己有为目的而隐匿遗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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