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香港法院诉讼中所作的陈述,能否作为内地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今日热议

2023-05-25 15:27:32 来源:网络

编者说:

男方为香港居民,其让内地女友办理内地购房手续,房屋登记在女方母亲名下。后双方在香港登记结婚,不到一年离婚,于是男方将女方及其母亲诉至内地法院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人为自己,但法院以男方提供依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请。后女方母亲去世,男方再次将女方诉至内地法院,要求返还购房款并提交了女方在香港高等法院进行的陈述其中表明房屋为男方为养老购买的,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资料图片)

作者|黄慧辰、何雪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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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香港居民黄先生在深圳去东莞的大巴车上认识了孟女士,觉得十分投缘,相识一个月后,由于黄先生当时不具有深圳的购房条件,便决定以孟女士名义出资买房,并支付了人民币348万元的购房款以及装修款84.78万元,购房手续则由孟女士来办理。两人随后在香港办理结婚手续。

一年多后,两人在香港进行离婚诉讼,针对深圳房产,黄先生将孟女士及其母亲起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该房产的所有权归自己所有。

法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是由被告母亲签署,房屋已登记在被告母亲名下,原告仅根据支付购房款和装修款来主张房屋所有权的依据不足,遂驳回其诉求。

孟母去世后,孟女士继承了案涉房产。2019年,黄先生将孟女士起诉到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认为孟女士获得该房产没有合法原因和依据,属于不当得利,要求其返还购房款和装修款。原告表示,购房目的是为了将来在深圳养老,并不是为了赠与他人。但被告却表示,是原告主动赠送其母亲一套房屋。

此时,原告代理律师向法院提交一份被告在香港高等法院进行的非宗教誓词陈述,其中被告承认黄先生希望将来在深圳养老,且坚持要买一套房子。

2

法院裁判

前海法院经审理,采信了香港高等法院的陈述,确认原告没有明确表示要赠与款项或房屋,被告擅自变更房屋登记所有权人及通过继承方式获得房屋所有权的行为系不诚信行为,案涉款项构成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2021年10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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