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算不算受过处罚

2023-06-27 15:57:44 来源:互联网

不予行政处罚算受过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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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事由存在, 行政处罚机关对不构成违法或虽构成违法,但依法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不适用行政处罚。

不予处罚是一种很轻的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有:

1、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

3、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

4、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时效未被发现。

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有: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行政拘留;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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