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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周卡方律师以案说法
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于2008年。至2014年,A公司停止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多次向债务人催要未果。后A公司法定代表人出面向债权人表示,A公司已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解散,由全体股东组成清算组,现正在进行清算筹备工作,要求债权人在公司清算环节等待清偿。2015年年初,债权人再次向A公司催讨到期债务时,发现A公司办公地址内已人去楼空,股东及公司法定代表人亦去向不明。经债权人调查A公司工商档案,A公司确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解散,成立了清算组,并经工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了清算组备案,但此后一直未履行任何清算义务。后债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A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经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并指定由专门律师事务所进行A公司清算工作,清查A公司资产,清理公司债务。
周卡方律师解析
《公司法》第3条第1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发生解散事由后,并不意味着公司主体资格的消灭,就公司债务仍由公司作为主体,以公司全部财产就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解散后,依法应当清算的,公司应当成立清算组,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实践中,经常出现公司解散后,不履行清算义务,而法定代表人、股东等相关责任人员又下落不明,债权人难以通过诉讼追索债务,或即便通过诉讼,但因难以取得公司财产线索,债权无法得到清偿的情况。如何解决上述困境,系本问题价值所在。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周卡方律师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后,应当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而且愿意参加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优先考虑指定上述人员组成清算组;上述人员不能、不愿进行清算,或者由其负责清算不利于清算依法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人民法院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人民法院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共同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或者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应当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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